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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內容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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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網友您好,相關通知內容如下: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、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、財政局和各相關單位: 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86號)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》(人社部發〔2017〕58號)規定,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,經省政府同意,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如下: 一、調整范圍和對象 2022年12月31日(含)前,領取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,以及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。 傷殘津貼待遇調整不包括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。 二、調整項目和標準 (一)傷殘津貼。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,每人每月增加230元。 (二)生活護理費。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生活護理費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調整至2281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調整至3042元;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,每人每月調整至3802元。 (三)供養親屬撫恤金。按月領取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,每人每月增加108元。調整后實際領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,調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。 三、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,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(其中:五級、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);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,由用人單位支付。 四、執行時間 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、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,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、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,嚴格按照《通知》執行,確保調整的工傷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。各地區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,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。